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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