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53號原告 陳麗宇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瑞恩 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