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永鴻指定辯護人張宛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鴻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永鴻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20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訊問被告及經調查證據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雖業於100年6月22日審結,並於同年7月12日宣判,然為確保第二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