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 邱垂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瀚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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