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經查如聲請意旨所載受刑人王建登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稽(受刑人係犯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5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聲請意旨漏未敘明部分,應予補充)。本院經核受刑人屢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犯罪,原本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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