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曾 昱源
被 告 陳木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99年11月受僱於被告,約定日
薪為2100元。嗣原告於99年12月17日工作中受傷致手骨折
,經被告立即送急診治療,惟原告康復後預計於100年1月13
日復工,但因手受傷的關係無法騎機車,必須配合捷運時間
,故當天早上來不及7點到公司(一般是8點上班)集合,原告
致電資方表示會比較晚到,當時被告告知原告先休息一天,
詎又再打電話要求原告長期休假。原告受傷期間資方並未給
付工資,但之後卻要求原告長期休假,故原告要求資方給付
100年1月1日起之薪資及並賠償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
3000元,共計100000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僱用
原告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100年1月13日早上原與原告約
定要去宜蘭工作,但原告臨時告知會晚點到,故伊就告知原
告暫時休息,暫時休息是指當天休息,但並未說要原告長期
休假。另原告已於100年1月20日領取100年1月13日之前工作
的薪資。且伊願意支付99年12月3日共1日薪資2100元及醫療
費3000元,另外請原告提供相關醫療單據,被告會協助申請
團保的理賠。有關100年1月13日之後是原告自己沒有來上班
,伊並未要求原告不要來上班。原告現要求該日之後甚至過
年期間的工資並不合理云云。經查:證人 林正富 到庭證稱:
「(認識原告?)認識,我們叫他 阿德 。我知道他在被告處
上班。他薪水部分我不知道,每天都有班,除非請假,薪水
是每個月初五之前領,可以預借,他是日薪。他何時上班我
是忘了,但我知道老闆安排上班,因為下雨沒有辦法作,後
來復工,老闆有以電話通知他來,他就說他已經提告了,本
來被告要將他加勞保,但原告不要,後來只好幫他保意外險
。」各等語,再參以兩造已於100年2月10日上午10時在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協談室成立協議:兩造同意維持勞方(即原告
)原勞動條件及薪資自100年2月14日(星期一)恢復工作權
,而勞方同意依前開條件恢復工作後即拋棄本案有關職災工
資及醫療補償之請求權等語,此亦有原告所提新北市政府處
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影本乙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所辯
100年1月13日之後是原告自己沒有來上班,伊並未要求原告
不要來上班乙節,堪予採信。是原告請求100年1月1日起之
薪資部分,在此期間內,原告並未履行勞動契約服勞務一節
,乃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而勞動契約乃屬雙務契約,勞工
得請求工資之權利與雇主請求勞工給付勞務之權利間乃立於
對待給付地位,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付勞務,自無請求雇
主給付工資之權利,此與民法第487條規定之雇主受領勞務
遲延,受僱人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工資之情形不
同,而本件原告乃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勞務,已如前述,則原
告自無請求被告給付此期間之工資之權利,故原告此部分請
求,自非有理,惟被告已認諾願給付原告5100元,是原告在
被告認諾之範圍內(即5100元)之請求,自應准許。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51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0年3月2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