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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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天騁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訴訟代理人  蕭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所提出之估
價單並無任何簽章,亦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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