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904號
原 告 徐呂敏子
徐笠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吉芯
原 告 徐永源
徐浩閔
徐永寶
徐麗家
徐麗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俊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
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
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求為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137號清償提存之提存金新臺幣721,222
元。惟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即其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共有人
之一即被告 郭生城 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7年7月10日死亡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適
格即有欠缺。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
20日送達原告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昱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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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
│1│提出被告 郭生成 之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人有│
││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
│2│提出以附件所示系爭提存書其餘共有人(郭生成│
││部分改列其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並依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
│3│陳報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
││略),若有發生繼承之情形,則提出該被告之繼│
││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