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NGOCKHAI(越南籍,中文名:陳玉凱)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333號、第2816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TRANNGOCKHAI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TRANNGOCKHAI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76條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應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參酌卷內事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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