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份『甲○○曾因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執行完畢』,應分別更正為『甲○○曾因贓物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因撤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出所,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停止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及證據「彰化縣衛生局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煙檢字第九四二八九二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件」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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