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五九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一│三000││││份有限公司││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