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9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94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朱皙侾000000000000000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應為之執行行為,而債務人之住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