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上訴人 陳品 瑑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上訴人 呂怡婷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7、20993、21009號,110年度偵字第28、4483、13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㈠上訴人 陳品瑑 部分:認陳品瑑有原判決事實欄即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不當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陳品瑑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罪刑;又認第一審關於陳品瑑如附表編號13、
19、23所示犯行之量刑部分不當,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不當之量刑判決,改處如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陳品瑑如附表編號2至12、14至18、20至22、24所示犯行量刑部分之判決,駁回陳品瑑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就上開撤銷及駁回上訴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㈡上訴人呂怡婷部分:認第一審關於呂怡婷如附表編號1至4、7至8、13、17、19、23所示犯行之量刑部分不當,因而撤銷第一審此部分不當之量刑判決,改處如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呂怡婷如附表編號5至6、9至12、14至16、18、20至22所示犯行量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呂怡婷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就上開撤銷及駁回上訴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三、刑之量定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等雖均已坦承各次犯行,惟現今詐欺案件盛行,其等竟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並製造金流斷點,從中獲取報酬,客觀上難引起一般人同情,且以其等所犯之加重詐欺罪,如科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乃均未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另就呂怡婷之量刑部分,原判決亦已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如何考量呂怡婷為謀不法所得,參與加重詐欺之組織犯罪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助長詐騙犯罪歪風,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惟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附表編號1至4、7至8、13、17、19、23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且履行完畢;至呂怡婷雖已與附表編號5、15、18、22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惟第一審就此部分均量處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1年,已屬從輕量刑等情,暨其參與之分工情節輕重、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態樣等一切情狀而分別予以量刑之旨。核其對於上訴人等如何維持第一審及自為量定之刑罰,已詳為審酌,且在法定刑之範圍內,客觀上並未有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上訴人等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量刑無從區分擔任層級,亦未就已否履行和解條件等予以再為減輕,而指摘原判決量刑有悖於罪刑相當原則或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不適用法則違法云云。惟縱屬同案之共同正犯,然因涉案情節或量刑審酌條件仍屬有別,尚不得比附援引其他共犯如何之量刑,執為原判決量刑違法之論據。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與否,係屬法院有權斟酌決定之裁量範疇,原審未依該條減輕上訴人等之刑,均已敘明其所憑理由,亦無違法可言。是上訴意旨所執上開情詞指摘原判決量刑有不適用法則等違法,均難認屬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綜上,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係均置原判決已詳為論述之證據取捨、適法量刑職權行使,徒以個人主觀上之說詞,再事爭執而任意指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俱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謝靜恒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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