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19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麗娟
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施芳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