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劉晉瑋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統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春
訴訟代理人  謝采蓁
       宋榮安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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