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劉晉瑋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統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春
訴訟代理人 謝采蓁
宋榮安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