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鑒濃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鑒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湯鑒濃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共│元折算1日││││3次)││├──────┼────────┼────────┼─────────┤│犯罪日期│100.01.05│99.11.24-100.02.│100.01.07││││23││├──────┼────────┼────────┼─────────┤│偵查(自訴)│台中地檢100年偵│台中地檢100年毒│台中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2098號│偵字第201號│偵字20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易字1555號│100易字1455號│100易字第14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6.13│100.07.06│100.07.06│├─┼────┼────────┼────────┼─────────┤││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0易字1555號│100易字1455號│100易字14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7.11│100.07.25│100.07.25│││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臺中地檢100執字│臺中地檢100執字│││字8867號│9850號(編號2、3│9850號(編號2、3││││已定刑為有期徒刑│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1月)│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