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840號聲請人 林東海
林英明林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東海、林英明、 彭林秀卿 係被繼承人 林欽達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叔父與姑母,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09月2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叔父與姑母,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證,惟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按上開規定非屬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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