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 王怡萍 訴訟代理人 王識証 被告 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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