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能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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