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太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