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克彥 即泰祥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19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32,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