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洪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慶傑 、 魏滄良 、 徐朗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是其上訴利益應
為新臺幣(下同)69,487元(計算式:115,304-45,817=69,4
87),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