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蔡○叡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琪 被告 郭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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