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逸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逸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逸甫因重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照刑法第41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二條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8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依舊法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如易科罰金以九百元折算一日,其餘部份均係依新法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揆諸前揭說明,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爰依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三、又受刑人犯附表編號6部分共有28罪(另附表編號3至6部分則共有38罪),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450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37號判決(該判決主文雖諭知就編號1至編號39所示之重利罪,各處以如編號1至編號39所示之刑,惟該附表漏未編列編號27部分,故實際上編號1至編號39所示各罪共僅38罪而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第2頁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書誤列附表編號6部分共有29罪,應予訂正,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受刑人陳逸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罪│重利罪(共11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各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14日起至97│96年間起至97年9月│94年3月間某日至95│││年2月13日止│17日止(共11次)│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288號│第18962號│第19334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681│99年度簡字第873號│99年度上易字第45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2日│99年12月21日│99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上字第681│99年度簡字第873號│99年度上易字第45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2日│100年1月24日│99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7631號(本件已│字第2347號(編號2│字第2284號(編號3│││易科罰金執畢)│共11罪,應執行有期│至6共38罪,應執行││││徒刑9月、尚未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執行)│└────────┴─────────┴─────────┴─────────┘
受刑人陳逸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重利罪(共5罪)│重利罪(共4罪)│重利罪(共28罪)│├────────┼─────────┼─────────┼─────────┤│宣告刑│各處有期徒刑2月減│各處有期徒刑2月│各處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5年7、8月間起至96│96年4、5月間起至96│96年6、7月間起至97│││年3、4月間某日止(│年7月間某日止(共4│年4月21日止(共28│││共5次)│次)│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334號等│第19334號等│第19334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450│99年度上易字第450│99年度上易字第45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450│99年度上易字第450│99年度上易字第450││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284號(編號3│字第2284號(編號3│字第2284號(編號3│││至6共38罪,應執行│至6共38罪,應執行│至6共3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執行)│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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