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2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國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最有利於行為人及公平原則,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之後,對於施用毒品者量刑上有欠公允,例如有犯5次販賣毒品罪,各罪均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合計為有期徒刑七十五年,然定應執行刑僅為有期徒刑十八至十九年左右,但另案6次施用毒品案件,分別判刑一年二月,定應執行刑卻為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左右。以上之間之差距何以如天壤之別,不公之處顯然可見,使人對刑法之公平原則深感困惑。再依比例原則,施用毒品罪依現況採一罪一罰原則,然施用毒品者均有其成癮性,係在長期反覆施用下所為之行為,則原審所定之執行刑與販賣毒品罪不遑多讓,施用者之低度行為與販賣之高度行為相當,顯見違背比例原則,抗告人請求給予悔過向上之機會,給抗告人一個從輕而最有利之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九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附表編號6至8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等情,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十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三年九月以下之範圍內(上開各項應執行之刑如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經核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難謂有過重失當之處。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提及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因個案之犯罪情節不同,個案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亦不相同,自難引之類比,且本件定應執行刑,抗告人所犯之施用毒品罪多達8罪,其並無因多次被查獲而有深自戒惕之悔意,原審所定之執行亦無不相當之情形,抗告人執上述情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國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4.28回溯96小時│99.04.14回溯96小時│99.04.28回溯9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816號│第816號│第81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0│99.08.30│99.08.30│├─┼──────┼──────────┼──────────┼──────────┤│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8│99.09.28│99.0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4861號│4861號│48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國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4.28回溯96小時│99.05.15回溯4日│99.02.2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816號│第940號│第222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簡字第1478號│99年度訴字第3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0│99.08.31│99.06.30│├─┼──────┼──────────┼──────────┼──────────┤│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63號│99年度簡字第147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8│99.09.21│99.09.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助字││備註│4861號│4719號│第6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國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3.14│99.03.14│99.05.1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22號│第222號│485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8號│99年度訴字第338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6.30│99.06.30│99.09.0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45號│99年度訴字第8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0│99.09.20│99.10.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第681號│第681號│5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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