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原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被告俥傌居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2月9日、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奕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