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9號上訴人 曾松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麗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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