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博淳選任辯護人王上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柳博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柳博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陳昭筠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