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辰銘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辰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辰銘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7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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