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義字第二七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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