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郭紹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令債權人即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80年度執全字第261號假扣押在案,而相對人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假扣押迄今仍未起訴,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0年度執全字第26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惟該案件已因保存期限屆滿業已銷毀在案;另經本院分別於110年1月7日及110年2月2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本件假扣押裁定案號及相關假扣押裁定..等資料以查明本院是否為管轄法院及假扣押債權為何,惟聲請人經合法收受送達後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補正,致本院無從判斷本院是否為前揭命假扣押之法院及本件假扣押債權究為何;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查,相對人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前曾有向聲請人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數次之聲請,且經准許核發(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1月14日南院武民河字第1100001670號函暨所附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既未提出假扣押裁定以釋明本院為管轄法院,且依前所述相對人既已有對聲請人提起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相關事件,而聲請人未提出假扣押裁定以查明前揭本案債權與假扣押債權是否同一,是依上開說明,自無從逕依聲請人之聲請逕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