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鄭雲美 被告 李德威宜蘭縣私立慈馨老人養護之家被告 邵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