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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