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述迪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03號),並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胡述迪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