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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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09號原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上列原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府訴二字第11360851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二千元,尚應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審判長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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