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就其經由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所承受之房屋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本院參酌原告所提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中所載其就系爭房屋所繳承受之價金,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6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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