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
4巷1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4巷1再審被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7月4日本院95年度再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通知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95年9月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再審原告,並於95年9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查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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