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聲請人 王何三秀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 謝金花 之除戶戶籍謄本。
2、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4、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