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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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立得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上訴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又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別性法律見解, 爰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