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周 至東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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