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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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三重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四六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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