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73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曹月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