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度基簡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基簡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963號原 告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