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雲龍┌────────────────────────────────────────────────────────┐│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第一商業銀行大直分│97年6月16日│400,000元│0000000││││行 洪金火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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