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張耿儒 被告 侯俐君 (原名: 陳侯俐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86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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