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13號聲請人 余一齡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聖治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王聖治提出離婚訴訟,惟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實無力再支付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者要件而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王聖治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以上均影本),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王聖治間請求離婚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