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正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正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正一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且係於附表編號1、107年8月23日確定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