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黃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8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93年度促字第33001號),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黃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福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聲請人之前手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間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於書狀內表明相對人之姓名為黃福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本院依職權核對本院93年度促字第33001號民事卷無誤,然本院前開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卻誤寫相對人為黃明,是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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