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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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啓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川裕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