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豪門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郭詩榮即三協成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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